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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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杰出人才。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重大奖项第一成果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圳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二)领军人才。已认定为深圳国家级的领军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以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40%和10%)。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已认定为深圳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人才。我市急需紧缺、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层次的骨干人才,凡新引进且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正高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凭引进(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正高级为2000元/月,副高级为15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学士在25周岁以下,凡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所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博士为1000元/月,硕士为500 元/月,学士为2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关配套措施。在深圳工作居住满3年的高、中初级人才,凭本市户籍并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增强人才住房保障能力。
三、加大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和有效供给力度
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人才住房的规定,努力完善土地供应、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在现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基础上,推出面向人才和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型商品房。从2010年开始,启动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每年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