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标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_内蒙古标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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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标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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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3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号)的有关规定及《内蒙古标识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每年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来源
1 、 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 :
会长单位每年 40000 元;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单位每年20000元;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   10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   2000 元。
单位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可酌情减缴,但不能免除。
会费缴纳: 由单位会员直接交本协会王建梅(会计)。联系电话:0471-6687321
手机:15048361062,地址:呼市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邮编 :010010
2 、政府资助;
3 、社会捐赠和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5 、本会自有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收入;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经费管理原则 
本会是自筹自支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本会经费收支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1 、组织标识专业性课题研究、学术讨论、学术交流、调查研究、考察等活动。
2 、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网站,百度推广,定期出版会刊和购买相关资料。
3、用于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4 、本会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支付等。
5 、其他经会长或秘书长核准的用于本会需要的临时性费用。
第六条    财务管理 
1 、本会财务管理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货币收支管理制度执行。
2 、本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在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本会秘书处负责。
3 、本会在银行开立账户,接受银行监督。
4 、本会秘书长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并由专人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办理各种收支业务(证书年检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并按规定建帐和制定规章制度。
5 、秘书处定期编制会计年度预算和决算,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6 、会员有权就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秘书长应及时做出答复并说明情况。
7 、本会缴纳会费时间定为每年 8月 31 日前。
第七条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由本协会对其进行通报;二年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秘书处。